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謝勝信、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債 務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10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