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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紀禾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4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紀禾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4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紀禾諺於民國111年0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8日 止累計33,450元正未給付,其中30,666元為本金;2,691元 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66元 紀禾諺 自民國113年5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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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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