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冠嘉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俞芳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嘉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芳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榮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榮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