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何淑錦
上列聲請人與李子享、蔡瀠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2,141元,其中:㈠496,190元部分,債權人提出兩造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簽立之借據一紙為證,請提出與李子享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李子享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則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李子享應向債權人給付496,1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515,951元部分,請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代繳證明等)。
二、請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蔡瀠漩請求給付之依據。(查狀附借據及應收帳款明細均僅記載債務人李子享)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