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何淑錦
上列聲請人與李子享、蔡瀠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債務人李子享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之借款新臺幣(下同)496,190元約定償還日為每月領薪日逐月扣款,請提出與債務人李子享約定每月扣款數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
上列聲請人與李子享、蔡瀠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債務人李子享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之借款新臺幣(下同)496,190元約定償還日為每月領薪日逐月扣款,請提出與債務人李子享約定每月扣款數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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