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郭育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代 理 人 郭育誠 上列聲請人與劉建國即晉利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晉利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劉建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