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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權人
莊美芳
債務人
大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靖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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