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莊美芳、大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戴靖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莊美芳 債 務 人 大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靖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