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譚琛達、漢森企業社、郭育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 債 權 人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債 務 人 漢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育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7,09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