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林芊亨、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嶺梅 債 務 人 陳裕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656,40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 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45,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575,及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15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