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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郭嶺梅
債務人
陳裕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656,40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45,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575,及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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