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巨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似

上列聲請人與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林牡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