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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陳恒義即恒涵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恒涵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承上,如「恒涵工程行」之負責人非陳恒義,則依狀附借據,本件借款人應債務人陳恒義(雖記載借款人為恒涵工程行,惟恒涵工程行係獨資商號,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決意旨參照】。獨資經營之自 然人以該商號之名義為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實際上與該自然人自為當事人之情形無異,其法效意思亦歸屬於該自然人,並非該獨資商號,故借款人即為陳恒義),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恒涵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尚屬無據,請具狀陳報本件得對恒涵工程行請求給付之依據,或具狀更正債務人為陳恒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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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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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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