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廣奇積貿易有限公司、施炳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廣奇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號碼VK00000000號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惟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為135,000元,故請提出該筆貨款為135,0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