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黃柏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黃柏瑜 上列聲請人與詹芳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