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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
    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育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惠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心動力健身中心為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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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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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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