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育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惠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心動力健身中心為萊恩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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