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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葉元昌
債務人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鍾佳蓉
債務人
林美櫻

一、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7,377,052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2,443,223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80,755,554元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17,777,778元   3 58,843,720元   4 22,443,223元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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