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財育、葉元昌、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鍾佳蓉 債 務 人 林美櫻 一、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7,377,052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2,443,223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80,755,554元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17,777,778元 3 58,843,720元 4 22,443,223元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