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黃建融、黃謙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謙和 楊舒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謙和、楊舒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謙和、楊舒婷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分別設於高雄市大樹區、楠梓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均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