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正峰、譚凱升即譚靖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譚凱升即譚靖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57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