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紀禾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紀禾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紀禾諺於民國110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 月06日止累計34,232元正未給付,其中33,707元為本金;5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07元 紀禾諺 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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