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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盧政鈞

  • 原告
    范國安
  • 被告
    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范國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於主 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2萬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依據,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本院無從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聲請人亦未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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