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富力寰宇有限公司、吳慶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列聲請人與陳氏竹桃即TRAN THI TRUC DAO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氏竹桃即TRAN THI TRUC DAO之入出境資料 、在台居留地址、護照號碼等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