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陳訓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李明昌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李明昌之除戶戶籍本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明昌之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