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梁晉銘
債務人
林暘閔即德暘小吃店

蔡沐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49,98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2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