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黃煌文、林盈萱即久禾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林盈萱即久禾企業社 送達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70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5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