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鄭悉慈、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悉慈 債 務 人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宇 債 務 人 陳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8,3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97,1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