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陳柏延、劉偉國即匠林咖哩餐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務 人 劉偉國即匠林咖哩餐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9,892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