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東騂企業有限公司、李文增、張錫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 債 權 人 東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增 債 務 人 張錫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1,39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