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
債 權 人
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鈺凱
債 務 人
浤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6,23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