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褚秀卿即豐興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褚秀卿即豐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3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支票上之 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陳報,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33紙,並未填載發票日,金額欄部分記載為空白,且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亦未記載金額及發票日期,依前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3紙並非有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新臺幣) 001 豐興企業社褚秀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空白 空白 0000000 至 0000000 未記載 共33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