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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聲請人
康永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鈞昀企業社 鄭榮志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13年5月10日 24,290元 KSA0000000 義昌鮮魚行 002 富國企業社 鄭榮志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13年5月10日 21,760元 KSA0000000 義昌鮮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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