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康永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康永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鈞昀企業社 鄭榮志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13年5月10日 24,290元 KSA0000000 義昌鮮魚行 002 富國企業社 鄭榮志 台中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113年5月10日 21,760元 KSA0000000 義昌鮮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