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原告陳淑美即順安企業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淑美即順安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支票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 姓名」所載「順安企業社陳淑美」)。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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