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元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潘建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中元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支票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 姓名」所載「中元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潘建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