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浤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郭秋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浤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 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