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賴民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賴民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聲請單記載之內容,請補正及更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狀股票附表漏列股票(票據號碼:87NE0000000)1紙之股票號碼,應具狀補正。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中報案內容記載之股票發行公司「欣屏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正確應為「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另股票(票據號碼:104NX0000000)1紙,正確應為「票據號碼:104ND0000000」;股票(票據號碼:110ND0000000)1紙,正確應為「票據號碼:110NX0000000」,請更正上開內容。 ㈢承上,上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為第三人「賴文儀」,非本件聲請人,故請重新提出由聲請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