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坤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琦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姿蘭」)。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二、請具狀補正具狀人處聲請人「坤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法定代理人亦需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