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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67號

給付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債權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郁博
債務人
黃世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設屏東縣○○市○○路0號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來郵局,並就其薪資及存款債權逕予執行,經本院查得債務人於高雄市新興郵局有存款債權,另勞保投保單位為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龍井營造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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