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527號 債 權 人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委託人之債權人對委託人僅有普通債權,而無擔保物權且非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者,不得逕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院92年度座談會民執類第31號結論參照)。二、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5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下稱本件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018號民事執行事件蔡霈宜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屬於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即債務人禾企 木業有限公司信託登記予蔡霈宜,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係禾企木業有限公司,債權人非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且依本件執行名義所為金錢請求權,又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職是,系爭不動產之外觀確為第三人所有,依上開說明,系爭不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附表: 113年司執字023527號 財產所有人:蔡霈宜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27 6.43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2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27-1 111.58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3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28 105.59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4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29 184.35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5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29-1 1017.14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6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30 177.80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7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30-1 987.81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8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31 1495.62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9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32 2717.27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10 屏東縣 萬巒鄉 見月 233 415.54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7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 佳興路95號 廠房、發電機室、鋼造構造、1層 一層: 4124.51 合計: 4124.51 全部 備考 信託委託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2 37增建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 佳興路95號 一層屋前鐵架鐵皮雨遮 合計: 0.0 全部 備考 3 暫61 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 -------------- 佳興路95號 第一層: 262.33 合計: 262.33 全部 備考 係37建號建物之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