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江若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175號 債 權 人 江若涵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鄭文玉即盛世環保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6,327元, 經本院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