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926號 聲明異議人 陳靳岷 住○○市○○區○○路00號5樓之3 即 債 權人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 用之。 二、查聲明異議人於113年9月6日再行聲明異議債務人於第三人 騰儒企業社(設屏東縣崁頂鄉)有薪資債權,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情事,應予撤銷,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