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941號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劉德明
- 債務人
- 林文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等債權,惟上開第三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如欲執行股票、股利,則應先行查詢集保,待確認證券商後再核發扣押命令,又查債務人係設籍於基隆市信義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