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94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林文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等債權,惟上開第三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如欲執行股票、股利,則應先行查詢集保,待確認證券商後再核發扣押命令,又查債務人係設籍於基隆市信義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