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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5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債權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漢屏
債務人
陳倪迦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倪迦對第三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1樓之2)之薪資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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