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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42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世安
債務人
陳鴻 住高雄市○○區市○○路000巷00○0號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明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鴻於第三人潮州南進路郵局之存款債權、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保險投保資料,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對於潮州南進路郵局之存款債權僅有新臺幣327元,無執行實益,而第三人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勞保查詢資料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薪資債權之執行及保險查詢,均非本院管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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