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067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陳勇全
- 債務人
- 温佩芬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 、18樓
-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温佩芬之勞保投保單位,並依查詢結果執行其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經查其勞保投保單位為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勞保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