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546號
- 債權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6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住同上
- 代理人
-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 債務人
- 沈佩蓉 住○○市○○區○○路000○0號10樓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巽泰營造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鄉○○路0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巽泰營造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本件其餘聲請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巽泰營造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命其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2月11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對債務人巽泰營造有限公司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沈佩蓉對第三人高雄鼎金郵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存款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