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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
    蔡聖豐BAJA MAJALIA MILLA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379號 債 權 人 蔡聖豐  住○○市○○區○○路00巷00號債 務 人 BAJA MAJALIA MILLA即芭賈 住屏東縣○○市○○街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居留證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第三人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清單在卷可考,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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