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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債務人
陳鴻偉
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郭至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
屏東縣培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何楊雪英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之記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陳報其對於債務人並無債權,則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1期(每1月)清償11,884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52%。 5.債務總金額:1,643,730元。 6.清償總金額:855,648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內容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734元  576元 41,472元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3,087元 4,794元 345,168元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6,260元  1,346元 96,912元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458元  387元 27,864元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56,539元  2,577元 185,544元  6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312元  96元 6,912元  7 屏東縣培英儲蓄互助社  215,810元  1,561元 112,392元  8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38,391元 278元 20,016元  9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7,139元 269元 19,368元  總計  1,643,730元  11,884元 855,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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