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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涵鈺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泰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筑萱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次,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亦明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3年9月9日以屏院昭民執玉字第113司執消債更5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惟未獲可決。

三、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現受僱於大爺檳榔攤,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每月並領有遺屬年金11,146元,惟其女於114年6月大學畢業後,即不符合領取條件而停止發給遺屬年金,有其提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3月27日保職命字第11313012630號函、113年7月1日保職命字第11313026950號函、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爰以36,146元【計算式:25000+11146=36146】為其第1期至第10期之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以25,000元為其第11期至第72期之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償債能力之基礎。又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除上開收入外,尚有存款4,856元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上開保單價值解約金為257,296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0日安達保字第1130002042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6日國壽字第1130060599號函在卷可考。

㈡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勞、健保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7,076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此一數額未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3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屬可採。其次,債務人陳報目前扶養其母,其母於112年無申報所得,名下亦無財產,堪認其有受扶養之必要。其母之扶養義務應由債務人及其手足共4人共同負擔,其母每月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4,52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親屬系統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29日保國三字第11313062150號函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核其母每月所需療養費用為35,000元,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每月7,620元【計算式:(00000-0000)÷4=762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分擔7,500元,亦屬可採,爰以每月7,500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扶養費數額。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時,應認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2,173,612元【計算式:36146×10+25000×62+26215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1,769,472元【計算式:(17076+7500)×72=0000000】,所剩404,14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404140】,僅須其中10分之9即363,726元【計算式:404140×9/10=363726】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於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為363,758元,多出32元,揆諸前揭規定,自可認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其更生方案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就其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第1至10期,每期(每月)清償13,690元 第1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3,659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2.6%      5.債務總金額:2,887,211元。 6.清償總金額:363,758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10期清償金額 第11至72期清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4,910 829 222 22,05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2,229 2,523 675  67,080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5,438 2,444 653 64,926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5,247 1,210 323  32,126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8,059 2,552 682 67,804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8,875 1,133  303 30,116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9,489 1,278  341 33,922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5,054 1,209 323 32,116  9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7,910 512 137 13,614  總計  2,887,211 13,690 3,659 36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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