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 被告
    王儷勳即王菊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儷勳即王菊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柏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游榮文 債 權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黃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 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為消債條例第64 條之1第2款所明定。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亦設有明 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261元,總清償金額378,792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3.44%,經本院於113年8月15日以屏院昭民執成字第113司執消 債更87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惟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受僱於第三人黃茂盛,協助養魚,每月薪資約2 0,500元,業據其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袋為證,堪信屬實 。再者,依債務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其110至112年申報所得均為0元,勞保投保投保單位為 臺東縣臺東區漁會,堪認債務人除上開協助養魚之收入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20,500元作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其清償能力之基礎。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 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所明定。債務人陳 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7,076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此一數額與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3年台灣省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相符,應屬 可採。 ㈢債務人名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168,231元 ,業據債務人同意攤提入更生方案,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及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644,231元(168231+20500×72=0000000),扣除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1,229,472元(17076×72=0000000 ),所剩414,759元(0000000-0000000=414759),僅須其中10 分之9即373,283元(414759×9/10=373283,不足1元部分四捨 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378,792元,已高出5,509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261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3.44%。 5.債務總金額:10,991,456元。 6.清償總金額:378,792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內容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7,710 315 22,680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988 182 13,104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9,216 431 31,032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9,038 253 18,216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4,293 155 11,160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70,620 1,853 133,416 7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17,334 152 10,944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37,979 1,023 73,656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769 41 2,952 10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07,692 147 10,584 1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869 31 2,232 12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416,948 678 48,816 總計 10,991,456 5,261 378,792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