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被告林旭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旭仁 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于容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行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歐俐均 住○○市○○區○○路00號2樓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郵局第6-106號信 箱)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陳冠翰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國忠 住○○市○○區○○路000號3樓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文福 住同上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住同上 代 理 人 何衣珊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富傑 住○○市○○區○○○路0號3樓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穎聰 住同上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瑞麟 住○○市○○區○○○路0號3樓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69元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752,560元),又其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為16,05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3年4月15日陳報二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不予處分;上開保單解約金及保險給付共768,612 元,已由保險公司解交本院,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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