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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旭仁 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
代理人
杜貞儀律師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理人
黃于容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理人
王行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代理人
歐俐均 住○○市○○區○○路00號2樓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郵局第6-106號信箱)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理人
張簡旭文、陳冠翰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理人
葉佐炫、喬湘秦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國忠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理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2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文福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住同上
代理人
何衣珊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理人
楊富傑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理人
鄭穎聰 住同上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理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瑞麟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理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居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住○○市○○區○○路00號8樓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0、186、188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
住○○市○○區○○○路0號3樓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6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69元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752,560元),又其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為16,05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3年4月15日陳報二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不予處分;上開保單解約金及保險給付共768,612元,已由保險公司解交本院,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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