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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涂彥晴即涂逸峰即涂豐吉
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理人
郭至平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代理人
張簡旭文、陳冠翰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理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隆評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錦慧
債權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杭立強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藍獲鉅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明波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秀慧、李秋芬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住○○市○○區○○路00號8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
地下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4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住○○市○○區○○路00號11樓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住同上
住屏東縣○○鎮○○路00號5樓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1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新台幣(下同)5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3年9月25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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