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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芊亨
  • 被告
    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相 對 人 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 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 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 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徐瑞榮於民國94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擔保債務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4年10月26日起至144年10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權利內容歷經數次變更,變更後共同擔保最高限額為95,000,000元,義務人變更為邱明文,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設定義務人邱明文、相對人邱佳霖,及第三人劉士豪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借款額度為①105,000,000元、②5,500,000元 、③10,000,000元、④105,000,000元、⑤105,000,000元、⑥10 ,000,000元,動用期間均自契約簽訂日起①、②、③均至111年 8月31日止,④至112年8月31日止,⑤、⑥均至113年8月31日止 ,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債務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7紙,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27,070,000元(詳如附表㈡所示)。然設定義 務人邱明文於113年1月24日死亡,核其繼承人邱佳霖向管轄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35號);另其繼承人其中邱靜宜、邱惠敏、邱奕銘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816號),其餘繼承人高奕加、高佩珊未聲請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視為已陳報 ,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邱佳霖、高奕加及高佩珊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邱明文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上開借款屆期(部分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14,498,076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邱佳霖、高奕加及高佩珊、債務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㈠: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86 0 0 3,867.78 全部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87 0 0 3,920.66 全部 003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88 0 0 234.20 全部 004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89 0 0 185.98 全部 005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90 0 0 219.62 全部 006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91 0 0 85.14 全部 007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92 0 0 48.90 全部 008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93 0 0 82.75 全部 009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96 0 0 4,852.22 全部 010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797 0 0 3,986.62 全部 011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11 0 0 1,227.34 全部 012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12 0 0 2,172.29 全部 013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12-1 0 0 1,395.45 全部 分割自:1012地號 014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13 0 0 8,747.37 全部 015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13-1 0 0 141.92 全部 分割自:1013地號 016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14 0 0 4,198.92 全部 017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41 0 0 215.46 全部 018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43 0 0 347.02 全部 019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44 0 0 15.64 全部 020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47 0 0 3,687.65 全部 021 屏東縣 潮州鎮 檨興 1048 0 0 4,226.23 全部 附表㈡: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編號 初貸金額 初放日 放款餘額 上次收息日 (新臺幣) 到期日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001 55,000,000元 自113年1月18日起 至114年1月18日止 55,000,000元 113年1月18日 002 20,000,000元 自112年11月3日起 至113年2月3日止 12,401,699元 113年2月23日 5,315,014元 113年2月23日 003 1,300,000元 自112年8月16日起 至113年2月16日止 910,000元 113年1月16日 390,000元 113年2月16日 004 3,500,000元 自112年8月24日起 至113年2月24日止 2,450,000元 113年1月24日 1,050,000元 113年2月24日 005 2,100,000元 自112年8月30日起 至113年2月26日止 1,470,000元 113年1月26日 630,000元 113年2月26日 006 2,600,000元 自112年8月29日起 至113年2月29日止 1,820,000元 112年12月29日 780,000元 113年2月29日 007 2,000,000元 自112年10月4日起 至113年4月4日止 1,400,000元 113年1月4日 600,000元 113年1月4日 008 2,000,000元 自112年10月27日起 至113年4月27日止 1,400,000元 113年1月27日 600,000元 113年2月27日 009 3,700,000元 自112年10月13日起 至113年4月13日止 2,590,000元 113年1月13日 1,110,000元 113年1月13日 010 2,800,000元 自112年11月8日起 至113年5月8日止 1,960,000元 113年1月8日 840,000元 113年1月8日 011 3,770,00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 至113年4月25日止 1,906,364元 113年3月15日 012 4,000,000元 自111年1月21日起 至116年1月21日止 2,700,000元 113年2月21日 300,004元 113年2月21日 013 1,500,000元 自111年1月21日起 至116年1月21日止 900,000元 113年1月21日 225,000元 113年1月21日 014 10,000,000元 自111年3月14日起 至116年3月14日止 6,333,326元 113年1月14日 015 5,000,000元 自112年9月25日起 至117年9月25日止 4,666,668元 113年1月25日 016 5,000,000元 自112年10月3日起 至117年10月3日止 4,750,001元 113年1月3日 017 2,800,00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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